一、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一般是: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于各地方的收养情况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当地的专业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指导您应准备的材料等,帮你省时省力,提高办事效率。
三、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身体健康;
4、年满30周岁。
同时还特殊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规定,捡拾弃婴和儿童要一律送交捡拾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送交当地社会福利部门。市民想收养子女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达成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