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门卫代收快递,是否具有这个义务?
当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除非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上有约定此项服务,否则,物业门卫完全可以拒绝代收业主的包裹快递。
二、物业代收快递遗失,该不该担责
对于快递员将快递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者门卫室代收后遗失,物业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部门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物业本身对业主的快递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合同也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有这种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既然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物业没有拒绝,就应当视为默认同意其放置快递,应当承担部分保管不当的责任。
快递员将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门卫室,如果物业管理人员并没有签收包裹,则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对此同意第一种观点,物业公司不对代收快递承担遗失的赔偿责任。再之,小区物管或保安没有义务帮忙代收,特别是业主的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签收快递是收件人本人的责任。
三、 业主快递遗失,如何寻找救济途径
如果快递遗失,业主如何寻找救济途径呢?许小军认为,应该业主与快递公司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如果不能协商成功,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法》、《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诉诸法律维权。
实践中,当快递包裹丢失纠纷产生后,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特别引用《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但实际上,业主不要被快递公司给偷梁换柱把法律误解了。《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邮政法第47条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是不适用快递包裹的,快递公司不能按照不超过包裹单上的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因为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快递丢失的其他情况及如何解决?
近几年,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行业“霸王条款”的诟病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悉真情、自主选择等多种权益,而上述“霸王条款”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背道而驰。另外,由于快递行业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消费者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强制,其中的很多条款都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以目前快递运输行业的保价条款为例,消费者预估物品的价值后,如果货物出现丢失或毁坏,快递公司按消费者的保价总额进行赔偿,但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需要支付保价总额一定比例的保价费,许多消费者为了能少掏钱选择不保价,如果出了问题,快递公司也可以借此钻漏洞。任何不合法的合同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快递物品产生的纠纷,一定要先保留好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权。
五、快递代收要注意这些问题:
“由第三方代收快递件虽然很方便,但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未经超市店主同意,收件人主动要求快递员将快递件放在超市之类的场所,出现丢失情况就应由收件人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件放置在小区超市等场所,由此出现快递件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责。对于此事,快递员无责,代收点负有一定责任,收件人负主要责任。建议,收件人最好还是本人签收快件,如需让人代签,最好形成书面协议,这样在出现过失时,才有可能追究其相应责任。
承诺保管就有附随性义务:代收人有赔偿义务,代收人同意给代收,就应该由代收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你同意接收了,就产生了附随性义务,应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果代收地点都沟通好了,就有保管的义务了,不能说扔那儿就不管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承诺给保管,他就有了保管的附随性义务。实际上来说,如果是管理上的疏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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