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哪些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还有表决权吗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仍然不返还,没有表决权。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抽逃出资后归还还构罪吗
行为人涉嫌抽逃出资罪,在抽逃后又归还的,还会构成犯罪,抽逃出资后归还的行为可以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不可以免除处罚。只要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涉嫌法律规定情况的,就涉嫌抽逃出资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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