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因继承发生的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已去世股东的股权,章程可以规定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去世股东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