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作出受理决定的,在开庭审理之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