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免责之类的条款都有哪些
合同上免责之类的条款都有以下几点: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行为发生纠纷时的裁决人,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规制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制有:
1.立法规制,通过法律规定免责条款的条件、规则以及法律后果;
2.司法规制,人民法院有权对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
3.行政规制,行政机关有权审核限制免责条款;
4.社会团体规制,消费者协会可以调解购房者与销售商的纠纷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