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保障金是什么
建筑业劳动保障金(简称劳保金)是国家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出现,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此引发了建筑业劳保金的大量流失,严重侵害了施工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建筑业劳保金,是国家保障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筹资渠道。一直以来,该项费用是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再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和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劳保金不能及时缴纳,劳保费用往往收不抵支。造成劳保金流失的成因,主要来自方面:
1、建筑市场价格无序竞争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压缩基建投资,建筑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而行业自身队伍却不断膨胀,加之市场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无序竞争比比皆是。
2、施工企业劳保负担不均衡
突出反映在新老企业上,原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大多成立于
二、
各地市关于劳动保障金收取好做法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为劳保金征收把关,建设单位没有劳保金清缴证明,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保证金退还。
2、重新修订缓缴合同内容,修改后的缓缴合同,建设单位违约后可以凭合同由法院直接查封帐户,强行划拨。
3、由财政局、司法局、劳动局、监察局、仲裁委、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劳保金征收督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劳保办,仲裁委进驻市建委,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减免谁负责。
4、逢年过节向各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发一封感谢信,附上各县区征收金额及排名。
三、
劳动保险金怎么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条款,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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