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疾保险合同条款的坑
保险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予以公布,用以限定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认识,或者依照社会观念,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或有二种以上的解释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对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尤其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而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一般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所谓“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者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
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解释合同的一般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补充解释等。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解释,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者缩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而《保险法》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或者条款有歧义时,到底该如何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成为在审判当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但不得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即解释保险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利解释原则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的意图不明确的场合。若保险单的用语明确、清晰且没有歧义,说明当事人的意图明确,没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余地,不能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语义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更不能被用于曲解保险合同的用语。同样,若保险合同有文义不清的条款,但经当事人的解释而被排除了,也没有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再者,若当事人的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证实,也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以排除当事人的明示意图。除上述以外,若保险合同的用语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而没有歧义的,说明合同条款的用语不存在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原则不能适用;但是,若对于保险合同的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存在相互冲突的结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存在歧义,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三、
读懂保险合同条款并不难
在保险产品逐步成为居民生活中消费品的同时,投保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保险的售后服务中,发生客户异议和投诉的现象也很难避免,有些问题是由于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误解。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推进了保险的诚信建设。
保险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产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的宣导,让客户先有感性认识后,才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作为有意愿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来说,仍然需要自己认真地考虑和谨慎地决定是否购买,并从一开始就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认真读懂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产品,不管是保障型产品、理财型产品,还是消费型产品,都要明确保险产品的特性、出险如何办理保险理赔,还包括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限,才能实现明明白白地买保险,踏踏实实地获保障。
有客户抱怨说保险条款像天书一样看不懂,当真出险后保险公司又会跟你玩文字游戏,让你得不到保险赔偿,其实这是误解。保险合同是遵循经济合同法的原则订立的,是经过保险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就应该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分清保障型、理财型或消费型。对于多家保险公司开发出的相类似的产品,投保人可以去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站查看相关产品的介绍,看看保障范围、免赔责任有什么区别,保险费用和保障金额哪个性价比更高。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而不是赚钱,靠保险发财是不现实的。
如何要更直观地看懂保险条款呢?投保人最应该读懂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有些重要的内容,保险合同中也会以注释的形式出现。保险单文本中的条款内容细致、周全,投保人应该特别留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条款,这些都与理赔直接挂钩。读懂保险条款,不仅有助于被保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避免因保险责任不清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不少保险纠纷基本是集中在出险得不到理赔,特别在健康保险中需要格外小心。投保健康险时必须认真对待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对于各选项中所要求填写的自己或家人的健康状况、病史以及有关健康的生活习惯都要仔细回忆,根据书面问题如实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案件时,一般都会去医院调阅病历,一旦发现有相关的既往病史,就有可能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遭拒赔。
诚信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作为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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