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安全许可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均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单位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