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不正当低价销售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解答:不正当低价销售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的低价销售有着重要的区别,现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
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视为“不当贱卖”而予以禁止,在欧洲,其被称为“掠夺性定价”而纳入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其次,不正当低价销售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企业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税金、利润与合理的流通费用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但其中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份,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最基本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众所周知,企业产品的价格只有高于成本,客观地反映商品的价值,经营者才能劳有所获、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业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则势必导致亏损经营,使企业难以维持,甚至走向破产。因此,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经营规则,经营者根本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时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某些企业为挤垮竞争对手时,则不惜以暂时的赔本为代价,去换取日后长久的独占经营和高额垄断利润。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反竞争本质。
最后,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其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仅仅旨在消灭或驱逐竞争对手,多数情况下,实行低价销售的经营者的目的,在于说服或迫使竞争对手接受其控制或与其进行合作,如共谋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份额等,以避免两败俱伤。这就使得不正当低价销售常常以较为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给对该行为的法律认定造成极大的困难。其二,从表面看,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跃市场。但行为人采取低于成本这种异常的价格进行销售,其真正目的决不是为了让利消费者或服务社会,在其挤垮竞争对手、完全占领市场后,便会任意抬高价格,谋取暴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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