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巡回法庭的工作内容是负责二审和再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什么案子才能进巡回法庭?
根据相关规定,巡回法庭受理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