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暴力家庭又称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其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
2、但此处的精神暴力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家庭暴力范围。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怀孕期间家暴能否离婚?
1、怀孕期间家暴能离婚。但男方起诉离婚会受一定限制。
(1)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可以起诉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双方协议一致的,可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3)且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