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措施
1、承担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21条至32条均规定了,市场主体不正当金正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同时,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配合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