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种类包括有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现金保险、家庭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险、建筑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个人贷款综合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种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