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养孩子的步骤
收养孩子的步骤是: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提供相应的材料;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
孩子收养后能改名字吗
孩子收养后可以更改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孩子收养后可以改名字,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三、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或者两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