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2、社保缴费基数
从9月1日起,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以下是详细的调整办法: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二、江苏省社保补缴流程:
1、参保单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职工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接受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2、参保单位提出补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同时向征缴科业务人员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初审。
江苏社保缴费标准是江苏省根据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结合江苏的发展实际而制定的,职工在交纳社保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不得超出标准缴纳社保。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可能存在超标准缴纳社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