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纠纷期限
(一)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三)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四)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五)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二、哪些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三、施工合同纠纷概述
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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