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原因
1.合同的解除原因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1.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了,应当赔偿履行义务当事人因为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2.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如果存在减免赔偿责任的事由,以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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