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怎么和解?
1、诉前调解,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等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6、开庭调解,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送达调解,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民事诉讼和解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注意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编辑诉讼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协商基础上对于纠纷的解决,虽然原则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适用,但是,给予诉讼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诉讼和解。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二、注意诉讼和解的时效
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和解的期间规定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第一审判决或者第1审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启动诉讼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