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女方一般是不可以不去的。离婚案件中,除有诉讼代理人且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当事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