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无争议的,可自行处理现场。
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事故现场的范围:
1、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2、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3、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4、驶入禁行线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6、变更车道的车辆未让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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