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照片肖像权怎么保护
如果集体肖像中人物不多且有突出的个人肖像呈现,则形象突出的个人均可以主张个人肖像权;如果集体肖像中人数众多,强调集体或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成员的肖像并不突出,此时,每个成员无权主张个人肖像权,只能主张集体肖像权,或者通过集体组织主张集体肖像中的集体利益。
对于集体肖像的使用,分为集体成员的使用和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对于集体成员使用来说,一般不需要经过其他集体成员的同意,其合理使用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侵权。对于集体成员之外的第三人使用集体肖像时,则应当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的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才能拥有集体肖像的完整使用权。此时的集体肖像利益可以由集体组织享有,第三人在使用集体肖像时,还必须取得集体利益代表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二、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肖像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肖像仅仅是面部吗
肖像不仅限于面部影像。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除面部影像外,所有能识别、辨认的被摄者体貌特征均属肖像,均不得侵害。这种可识别性强调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同其肖像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强调展现自然人外部形象时的特征、技术手段、展现场所、文字说明等各方面要素,对自然人肖像进行认定。对于表现宏观场面的影像中出现的人物因具有不可避免性,一般不认定为使用其肖像。
在进行新闻摄影采访报道时,记者可能第一时间并未注意拍摄主体的肖像权,但是事后如果发现侵犯了被摄主体的肖像权,就要阻却违法,第一时间与被摄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