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做出公司分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订立分立协议。
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离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的效果有哪些?
公司分立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设立和解散;股东和股权的变动;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债权债务的承受。
1、设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会发生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新成立公司人格产生等结果;在新设分立中,产生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人格,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得以设立。
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公司分立导致公司资产发生变动,也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既可以从原公司中完全分离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相应地获得新公司的股权;新设分立中,因原公司消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也随之消灭,相应获得的是对新成立公司的股权。
3、债权债务的承受。
对公司分立时债权债务承受的规定,是为了打击公司通过分立逃避债务的行为。相关规定见于《公司法》、《合同法》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通常的处理原则是,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立协议没有对公司债务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