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两个阶段
1、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
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后,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登记请求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登记机关的审查
企业登记机关是负责企业登记业务的主管机关,也是企业登记法规的执法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合伙企业的申请逐一进行审查,一旦合格予以注册登记。
3、核发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何填写
1.本申请书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联络员信息”及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负责人签署。
7.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编号”、“公告报纸名称”。
8.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三、合伙企业的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