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多次扒窃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入户盗窃多次的;
(四)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五)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六)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八)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九)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财物不认定违犯罪的情形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二)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五)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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