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它是针对商业票据信用度和流通性上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银行聚集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本,在资金规模和商业信誉上都远远高于普通企业,因此其发行的票据就更具有可靠的担保,在适用范围上就更加广泛,可以为商品生产的各个部门所接受。
银行票据是在商业票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现代企业在规模和信誉上的参差不齐,因此,现代商业票据只有经过银行的承兑或保证,只有借助于强大的银行信用,才具有相当的生命力,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也是现代票据业务持续发展的一个原因。
票据承兑规则包括哪些
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2、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时才能办理承兑业务。要求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3、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汇票的期限
1、《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根据中国当前经济法展程度、法律覆盖面以及票据业务普及程度,对票据期限做了进一步限制,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可以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