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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了解吗?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了解吗?
2023-05-23 11:18:22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财产损失赔偿额是多少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其本身的价值。法律快车提醒您,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失多少才能立案

如果是立治安案件的,无论财产损失多少,都能立案,公安机关会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但如果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则需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例如盗窃罪是三千元及以上,才能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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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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