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
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