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归集体所有。郊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与城市在功能、经济、建设、环境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城市郊区的土地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集体。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