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费的概念
培训费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培训部门所需要的全部开支。将这些费用将用于组织内部的培训。
二、考试合格被录用者培训费由公司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培训费用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培训费用,一般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考试合格的,公司招录后,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培训费用公司不负担,不违背法律规定。
三、试用期培训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承担培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制度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的支付方法是: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4、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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