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伪造证据罪是条文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认定:
1、认定伪证罪时,需要注意着重认定其犯罪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1)“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2)“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3)“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4)“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2、认定伪证罪时,要注意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犯罪的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关押又逃脱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是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
(3)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不同。窝藏、包庇罪一般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匿,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4)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人,而伪证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无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窝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的目的则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隐若罪证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