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起诉到法院通知被告人吗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是不会通知被告人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哪些刑事申诉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特点
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2)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上主要使用了类罪范畴,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表明人民检察院主要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几类犯罪;
(3)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个案的直接立案侦查权,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遗弃案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被害人要有证据证明;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原属于公诉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允许被害人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告状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