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清算组的职权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二、
清算组成员最少几个人
清算组成员最少几个人,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清算组成员通常不少于是三人。公司要做注销前,对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
清算组是什么意思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找法网提醒,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