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在此敬告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前期物业协议还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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