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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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一裁终局涉及劳动争议的绝大部分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对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或是仲裁确有错误的话,劳动者没有基本的救济渠道,这不利于争议案件的解决,甚至会导致劳动争议的进一步激化本条的含义在于,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时,要遵守时限的规定,即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不能超过十五日的规定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83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17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