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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释一34条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次司法解释采取了废止之前的四个司法解释,重新修改制定新解释的模式,整体未作大的调整,大部分条文是照搬旧司法解释的内容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有些条文在理解上出现一些问题,引起不少争论
其中,对于第三十四条,即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及如何终止,存在不少疑问
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条件包括哪些 1、起诉的主体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告要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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