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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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现役军人婚姻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