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资料图片)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