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司登记、股份发行之批准、特种行业经营之批准等一类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该法律行为当事人中,审查批准机关和(或)登记发照机关为能动之行政主体,申请公司登记之设立者为受动之行政主体此种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它是现代国家对公司设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公司设立同时是一种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律行为,学者们普遍认为它是公司设立的核心部分或主要内容,通常指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股认股、召开创立会、聘任董、监事等对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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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和合同管理是中国500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对于管理不够规范的中小名企来说,合同管理更是风险突出主要体现在
1、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漠企业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管理混乱
2、轻信口头承诺,不签书面合同
3、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4、合同履行的监控跟踪制度不完善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严密监控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