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离婚条件要满足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能否请求分割财产
离异表兄妹“结婚”
出生于1974年5月的李女士,比表弟刘先生大一岁李女士的母亲与刘先生的父亲是亲兄妹
自小认识的两人长大后,分别按照农村习俗结婚生子不料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先后离婚2007年3月20日,在农村陋习“亲上加亲”思想的影响下,他俩经人撮合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样,表弟成了“丈夫”,表姐成了“妻子”“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刘先生出资3万元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平淡,并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两次闹“离婚”
2012年4月12日,因两人动辄吵架,关系逐渐恶化,无奈的刘先生愤而提出“离婚”经亲朋好友规劝,10天后刘先生申请撤诉
去年5月20日,认为感情完全破裂的刘先生再次诉讼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双方间的婚姻无效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麒麟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取得结婚证,但是属于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双方出资的情况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共同财产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刘先生3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先生上诉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刘先生认为共同生活期间该房屋的装修及家具属于其出资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