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防止发生无效、违法合同,或酿成纠纷
(四)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五)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和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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