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底条款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类型
有限合伙人保底条款的内容如下
【资料图】
有限合伙人的保底协议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内部保底,即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作出保底承诺;其二是外部保底,即由合伙企业的外部第三方作出保底承诺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方来源于合伙企业内部还是外部
有限合伙人的保底条款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金加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加最低回报等实践中,亦有担保方不约定亏损分担,而承诺差额补足,即在有限合伙人未足额收回投资本金或收益的情形下,由担保方对该等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根据其补足对象不同,该等差额补足承诺可分别归入上述三种类型
不论何种形式或类型,对于内部保底,其本质都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甚至也排除了一部分收益共享原则;对于外部保底,其本质都是担保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保证担保
二、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示处理
法律规定
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
(一)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
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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