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资料图片)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