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费在哪里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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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的解释,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应当属于“裁判上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受理后,按照每一个案件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之费用”,主要项目除相关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复制材料、文书产生的工本费外,还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
判决书公告送达的费用谁承担
判决书公告送达的费用由原告预交,胜诉之后由被告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