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代位权如何行使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与解决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察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