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怎么登记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资料图)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
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涉外离婚有什么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二)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