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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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一种,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其他类型的抗诉是检察院自身提起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三、
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申请不成立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申请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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