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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如何支付
1)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2)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
该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该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也可以是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因此,对于该费用的确定,不能简单根据患方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专家建议,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该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准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 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进口同类药物计算
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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