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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罪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