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资料图)
无因管理造成损失由受益人来承担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有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